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測評網[高二上][公民][第二次段考]複習錦囊
高二上
公民

重點回顧


一分鐘準備段考

  • 運用生活例子觸類旁通,增加對於觀念的理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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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憲法》

一、《憲法》與人權

1. 《憲法》保障的人權:自由權、平等權、參政權、社會權。
2. 《憲法》或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權,並非保障形式及齊頭平等,而是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上的「實質平等」。
3. 政治學家羅爾斯 (John Rawls) 認為平等原則主要內涵應包括兩點:一是每個人都能獲得同等之自由,二是讓社會中最弱勢的人獲得最多的支持與照顧。

《行政法》

一、行政法與生活

1. 行政法以法治精神與權力分立原則為基礎,旨在維護公共利益並落實《憲法》人權保障。
2. 依法行政與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:依法行政原則、比例原則、信賴保護原則、誠實信用原則、明確性原則和平等原則。
3.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:應公平公正、應說明理由、應告知當事人及當事人具有表達意見的權利。

《民法》

一、《民法》與生活

1. 狹義的「民法」意指從西元 1929 ∼ 1931 年間陸續制訂公布,被稱為《民法》的這部法典。廣義的「民法」不僅指《民法》,還包括了規範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其他法律。
2. 權利主體(人):民事法律中,權利義務的主體是「人」。
3. 權利客體(物):指受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。
4 自然人和法人:
  • 自然人:指生物界的人
  • 法人:指不具生命,但經法律的創設,也可以像自然人一樣,在法律上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。法人可分為公法人、私法人(又分為財團法人和社團法人兩類)
5.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,可以造成財產關係變動的權利。主要包括債權、物權和無體財產權。
6. 「智慧財產權」(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,簡稱 IPR)又稱為「無體財產權」,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具體成果。
7. 父母與子女關係:
  • 自然血親:指父母及子女之間具有血緣關係者,又可以細分為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及準婚生子女
  • 法定血親(擬制血親):指養父母經由法定收養程序而與其養子女成立之親子關係
8. 繼承制度:依《民法》第 1138 條之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a. 直系血親卑親屬。b. 父母。c. 兄弟姊妹。d. 祖父母。
  • 應繼分:當繼承人有數人時,則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,這時必須有分配的比率,以作為分配之依據,此項比率就稱之為「應繼分」
  • 特留分: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給予繼承人之比例額